第一章外国留学生行为守则
第一条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
风俗习惯,杜绝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遵守bt365.com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维护公共秩序;
第三条 热爱所学专业;
第四条 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
第五条 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保持健康;
第六条 谦虚诚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行为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留学生日常生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防火安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尊重我国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第二条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性活动,但可以自愿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第三条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
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
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五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
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
(一) 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二) 不得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三) 不得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
(四) 不得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五) 不得在校内外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
第七条不得组织、策划及参与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不许私藏
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
第八条禁止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
财物,禁止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禁止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九条不得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第十条不得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禁止伪造、冒领、盗用、私
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协议书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等重要材料和证明文件者。
第十一条 不许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非法同居,严禁非法藏匿、出售、
服用毒品,严禁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严禁卖淫、嫖娼。
第十二条 四个严禁:
(一) 严禁在校期间喝酒(包括同乡聚会、同学生日会、毕业会餐或节假日、班级联欢会等场合一律禁止喝酒)。
(二)严禁在宿舍和禁烟区吸烟。
(三)严禁在宿舍私接电线、点燃蜡烛、使用酒精炉具和较大功率电器(包括
电热棒、电熨斗、电炉子等)。
(四)严禁在宿舍玩麻将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三条 三个不准:
(一)不准穿过分暴露身体的服装。
(二)不准男女生在公共场合有过分亲密动作。
(三)不准学生晚归和夜不归宿。
第十四条 处分程序与管理
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由学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本规定在一周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送相关部门审定。
(一)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全校各类在籍学生的违纪处分,统一归口学生处管理;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尽其职。
(二)给予学生处分,须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学校行文公布。
(三)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学生处审核,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校长批准,报教育厅备案;如因违反宪法的言行而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批准,由自治区主管高等学校部门审批。
(四)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可按有关条例对违反公寓纪律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五)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学生时,由学生处牵头协调,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批决定。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提供违纪基础材料。各学院在递交给予学生处分的处理意见时,必须附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有关材料、证据及其他必要材料。
(六)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直接处分学生。
(七)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或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八)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依据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在复查期间,不停止对处分的执行。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7日内,向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应提请院学工委复议,自申诉之日起,15日内(以学校行文公布日计算)予以答复。
(九)若被处分者拒不承认错误,但是人证、物证确凿,学校可以依据事实做出决定,其后果由本人负责。
(十)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处罚规定
(一)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二)对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初次喝酒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二次喝酒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对聚众喝酒的发起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对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酒后损坏公物加倍赔偿。
(六)对因吸烟、违章用电和使用酒精炉具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八)对晚归和夜不归宿的学生.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经常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九)对在宿舍玩麻将或利用麻将、扑克赌博者,除没收麻将和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十)对违反"三个不准"第(一)(二)条的留学生,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改正。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